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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 青浦区徐泾镇老集镇“城中村”改造项目镇区B地块(基础设施)
批准文号 沪府土[2018]234号
批准日期 2018-06-15 00:00:00
行政区划 青浦区
项目位置 东至京华路及徐泾京华商贸大厦(不含,以下同)、南至振泾路、西至明珠路、景都公寓、徐泾中心小学、徐泾商贸中心、北至徐泾商贸中心及徐泾小商品市场
上海市 区(县)人民政府

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

征收土地方案公告

沪〔青〕征地告[2018]第020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,2018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[2018]23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。现公告如下:

一、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:

上海市人民政府

二、建设用地用途:

城中村改造(青浦区徐泾镇老集镇“城中村”改造项目镇区B地块(基础设施))

三、征收土地的位置(四至范围):

东至京华路及徐泾京华商贸大厦(不含,以下同)、南至振泾路、西至明珠路、景都公寓、徐泾中心小学、徐泾商贸中心、北至徐泾商贸中心及徐泾小商品市场

四、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:

1、 青浦区徐泾镇9380.5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6325.1平方米、建设用地2856.7平方米、未利用地198.7平方米。

2、 青浦区徐泾镇原徐泾村5组6889.9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1841.3平方米、建设用地5048.6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
3、 青浦区徐泾镇原徐泾村8组39213.4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22299.1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3292.5平方米、未利用地3621.8平方米。

4、 青浦区徐泾镇原徐泾村9组15993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1077.5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0537.4平方米、未利用地4378.1平方米。

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1476.8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31543平方米、建设用地31735.2平方米、未利用地8198.6平方米。

五、在征收土地范围内,根据《拟征地告知书》(沪〔青〕拟征地告[2018]第044号、沪〔青〕拟征地告[2018]第045号)的要求,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(农村集体经济组织)、土地使用权人、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,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持土地权属证书、房屋权属证书、财产权凭证,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7月11日。

六、本公告公布后,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、青苗补偿、地上附着物补偿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,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,依法组织实施。

七、《拟征地告知书》公布后,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,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

八、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,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。

特此公告。

联系电话: 59200962 监督电话: 33861923

联系人:周园 联系地址:青浦区青安路356号

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

2018年6月26日

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
征收土地方案公告
沪〔青〕征地告[2018]第020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,2018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[2018]23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:
上海市人民政府
二、建设用地用途:
城中村改造(青浦区徐泾镇老集镇“城中村”改造项目镇区B地块(基础设施))
三、征收土地的位置(四至范围):
东至京华路及徐泾京华商贸大厦(不含,以下同)、南至振泾路、西至明珠路、景都公寓、徐泾中心小学、徐泾商贸中心、北至徐泾商贸中心及徐泾小商品市场
四、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:
1、 青浦区徐泾镇9380.5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6325.1平方米、建设用地2856.7平方米、未利用地198.7平方米。
2、 青浦区徐泾镇原徐泾村5组6889.9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1841.3平方米、建设用地5048.6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3、 青浦区徐泾镇原徐泾村8组39213.4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22299.1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3292.5平方米、未利用地3621.8平方米。
4、 青浦区徐泾镇原徐泾村9组15993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1077.5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0537.4平方米、未利用地4378.1平方米。
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1476.8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31543平方米、建设用地31735.2平方米、未利用地8198.6平方米。
    五、在征收土地范围内,根据《拟征地告知书》(沪〔青〕拟征地告[2018]第044号、沪〔青〕拟征地告[2018]第045号)的要求,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(农村集体经济组织)、土地使用权人、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,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持土地权属证书、房屋权属证书、财产权凭证,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7月11日。
六、本公告公布后,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、青苗补偿、地上附着物补偿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,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,依法组织实施。
七、《拟征地告知书》公布后,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,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
八、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,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电话: 59200962 监督电话: 33861923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联系人:周园 联系地址:青浦区青安路356号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
       2018年6月26日